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为强奸未遂始终没有达到强奸既遂的危害程度,所以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对强奸既遂比较轻的处罚。但这并不是说强奸未遂就不用处罚,毕竟强奸未遂也是触犯了刑法。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强奸犯罪没有得逞,指强奸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强奸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强奸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强奸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奸妇女包括奸淫幼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妇女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帮助他人强奸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公布、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对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今后统一以强奸罪适用罪名,取消奸淫幼女罪的罪名。
实时发生的案件,及早报案。公安机关会搜集、勘验、固定、审查证据。
既往发生的案件,要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详尽的情况。“刑诉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强奸罪的认定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围绕这个问题寻找证据,因为案情不一样,证据也不一样,主要的定罪证据,
1、被害人身体内或内裤上残留的嫌疑人精液;
2、被害人的现场遗留物;
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和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