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1、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1)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二是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机构按月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
(3)三是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待业统筹并由该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4)四是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2、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1)一是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二是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3)三是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四是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另一部分是大病再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1、居民在定点的乡镇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等属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审批同意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还有经审批同意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或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大病再保险:
1、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医疗、家庭病床医疗)给予保障。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钱:参保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大病保险个人最高报销额度为300000元。
1、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补缴时间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但补缴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2、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3、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4、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5、中断后未补缴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