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相关的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4、该商标的宣传工作地理范围、持续时间、程度;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跨类保护的实际需要来自于:由于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因此,尽管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必将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大大淡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就某个具体商标而言,予以保护的范围究竟多宽,是“跨类保护”、“全类保护”,还是扩展到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记,应依该商标的显著性以及驰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法律对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没有独创性因而显著性差的商标,同样驰名度较高的商标要比驰名度低的商标受保护范围宽。
(一)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含义不同
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者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例如:红塔山、五粮液、联想、海尔、东风等。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
(二)认定或者获取方式不同
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
(三)保护强度不同
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就享有了特别的法律保护:
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四)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而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只有在注册成功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