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 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 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 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 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1、属个人的,则必须要提供身份证并且有复印件。
2、属国家机关的,需要提供能够让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并且该文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3、如果申请人是未成年人,需要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户口簿、出生证明、以及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如果是申请人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必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非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房屋抵押登记费是房屋贷款人在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时,在办理时需要向房管局缴纳的一定的服务费用,而这个服务费用即抵押登记费。
房屋抵押登记费用还包括很多部分,具体如下:
1、土地登记费:
A、党政机关、团体: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加25元/宗(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40元/宗(高不超40000元);
C、事业单位:5000㎡以下3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25元/宗(高不超10000元);
D、城镇居民住房:100㎡以下13元/宗,每超50㎡以内加5元/宗(高不超30元);
2、房屋权登记费:
A、住房权登记费:80元/套;
B、非住房权登记费:550元/宗
3、土地登记证书费:
土地他项权证:20元/本
4、印花税(代税局收):5元/宗
5、房地产产权证明费,由档案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