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国范围内,室外公共场所吸烟不违法;
2、在全国范围内,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违法,但是无处罚或者处理措施;
3、个别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则依据该法规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并没有处罚条款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七条
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 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1、违规摆摊、兜售商品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2、扰乱公交、地铁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故意裸露身体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5、“站街”拉客招嫖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6、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违章搭建“棚房”
擅自在公共场所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如擅自搭建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行为将面临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拆除。
还有很多行为在公众场所都是不宜做出的,比如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公物、破坏名胜古迹、不文明驾驶等等这些行为轻则面临治安处罚,重则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