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原来通常在民政局办理,现在大都在区县政府的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证需要的资料主要是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不能提供户口簿的,可以提供户籍证明。
有些地方需要提供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还需要带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国婚姻登记取消了强制婚检,以后婚姻当事人是否婚检采取个人自愿,政府提倡婚检、婚检有利于当事人。以后男女办理结婚证的,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