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北京 120元/月(室内高温作业) ;18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 6月-8月
河北 1.5元/小时(室外) 5月21日-8月31日 ;1元/小时(室内) 6月11日-8月20日
浙江 225元/月(高温作业人员) ;180元/月(非高温作业);145元/月(一般工作人员) 6月-9月
山西 240元/月 6月-8月
上海 200元/月 6月-9月
江苏 200元/月 6月-9月
辽宁 200元/月 7月-9月
福建 200元/月 5月-9月
内蒙古 180元/月
广东 150元/月 6月-10月
广西 100-200元/月 6月-10月
湖南 不低于150元/月 7月-9月
江西 240元/月(室外);160元/月(室内) 6月-9月
山东 200元/月(室外);140元/月(室内) 6月-9月
甘肃 12元/天(高温、露天);8元/天(其他) 6月-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