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处以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将处以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张志明强调,对于有捕猎行为但是没有猎获物的,也要面临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此外,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决定》进一步明确,对于违反法律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1、利用投毒、网捕、枪击、下套、私架电子猎捕器等手段,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2、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加工、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3、利用交通、物流、邮寄等流通渠道,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4、利用互联网贩卖、兜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通过快手、抖音等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滥捕、杀害、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视频、图片的行为。
5、擅自非法藏匿、囤积、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