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的目的有两点:
一是通过绩效考核提高企业效率,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通过绩效考核对员工进行评价,并成为员工晋升、加薪调岗等方面的依据。
对于绩效考核制度实施程序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绩效考核制度作为关乎劳动者薪资、职位变动等切身利益的制度,在其实施前必须要经过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公司基于违反制度对疫情期间出门到公园散心的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前提是:公司在疫情期间有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已经过公示或告知员工本人。当然,如果员工只是于休息期间,在不违反疫情期间政府管控的前提下出门散心,再基于公司规定对该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就明显不合理。
不合理。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病情,自觉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2、用人单位应主动为疫情防控期间坚守民生保障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3、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居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不同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
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劳动者年休假或探亲假与国家延长春节假期重合的,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获得保障。
7、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权益应备受关注。
8、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落实对农民工群体的科学防控指导与工资权益保障。
9、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10、当事人可主动关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便民立案举措,保障自身的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