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事由,劳动者有以下维权途径:
1、可将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举报至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也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公司从来不发工资是违法的。
员工从公司的预借款不能等同于工资,因为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付的劳动报酬,发放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应当通过劳动者借支的形式体现。
对于公司不发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举报到劳动检查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等维权途径进行维权。同时,劳动者如果基于此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劳动报酬时,也应当对公司的预借款进行会计平账或及时偿还,或经双方沟通协商,将预借款从工资中扣除。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结果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