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个人信息及电话被人在公安局恶意泄露,应当报警。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对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把公民的身份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安机关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