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1、毒品犯罪范围更广,呈多发势头。从统计数据看,毒品犯罪以前主要在青岛、烟台、东营等沿海发达,但现在已向全省各地蔓延,淄博、临沂等地也逐渐成为重、特大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从范围看,全省17个地市和铁路检察院都办理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且各地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总体上呈上升势头。
2、毒品犯罪初犯居多,涉案人员逐年增加,呈现职业化、团伙化发展趋势。在已经破获的毒品犯罪中,有前科的犯罪人员约占30%,其中曾涉及毒品犯罪再犯的仅占4%,大多数贩毒人员以前没有因为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更没有因为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说明新加入毒品犯罪的人员大大增加。而且,贩毒人员有向职业化发展的趋势,购毒、运毒、卖毒已经形成“一条龙”,链条紧密,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正从个人犯罪、合伙犯罪向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演变。
3、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突出,毒品数量越来越大,纯度越来越高。调查数据显示,贩卖海洛因、鸦片的案件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不到三成,新型毒品如冰毒、麻古、K粉等成为毒品犯罪的主流,这说明新型毒品犯罪愈加泛滥,而且毒品的纯度也越来越高。
4、毒品来源地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大宗毒品犯罪能够查清毒品来源的,主要来自吉林、广东、四川,犯罪人员一般从上述地方购买后再运输到省内,决定了山东省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贩卖和运输毒品,重、特大毒品案件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两个罪名上。
吸毒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戒毒;涉毒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的“持有”与“运输”、“窝藏”行为比较难以区分,因为,在一定情形下的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窝藏毒品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完全相同的,如行为人乘坐交通工具携带毒品就既可以是持有毒品的客观表现形式,也可以是运输毒品的客观表现形式;而窝藏毒品过程本身就是对毒品的持有过程,因为行为人窝藏毒品就必然要持有毒品。所以,厘清是“持有”还是“运输”、是“持有”还是“窝藏”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与区别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毒品是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占有、藏匿毒品的行为,而不是指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暂持有者的环节,即“持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没有其他犯罪目的,如果主观方面还具备其他犯罪目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有。但是,非法持有毒品又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段,方认为行为人持有毒品成立。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是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此地转移至彼地的行为。在实践中,运输毒品一般都具有相应的目的性,可以说多是为了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服务的,这一目的性是区分一定情形下的运输毒品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的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对于实践中那种行为人只为很小利益或不为什么而实施的一次携带毒品并不以此为职业的携带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这是运输毒品行为的内在本质所在。
从主观方面将二者区别开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各方面:
(1)持有毒品的主观方面除了行为人认识到是毒品外,不应当具备其他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的刑法所否定的犯罪目的而持有毒品,譬如行为人为了走私、运输、贩卖或者制造毒品而持有的,则可能构成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行为人为了藏匿或代人保管毒品而持有的,则可能构成窝藏毒品罪。否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过程中具备其他目的就应当认定为持有毒品。
(2)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供自己吸食而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因为,吸食毒品尽管是违法行为,但是并不为刑法所否定,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持有毒品而不是运输。即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被缴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行为人的犯罪数量,但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吸食毒品的行为。
(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走私、贩卖、运输等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的区别
窝藏毒品罪,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本罪窝藏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对于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窝藏赃物罪。其中,“情节严重”是重罪情节,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数量大的;
(2)多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形成毒品犯罪“中转站”的;
(3)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
(4)为毒品犯罪集团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系查获有关毒品犯罪案件的关键性证据的;
(6)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
(7)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非法持有毒品与窝藏毒品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持有毒品的行为人如果是为了自己吸食或作其他难以查明的目的而持有,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是为其他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以逃避司法机关的惩处,即为进行毒品犯罪的行为人窝藏毒品而持有,应当按照窝藏毒品罪处罚。
(2)非法持有毒品在主观上是单纯持有,既不是为进行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也不是为其他犯罪分子而持有;窝藏毒品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毒品。
(3)对于所窝藏的毒品本身是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而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毒品,行为人对其进行窝藏,由于毒品不是赃物,因而不构成窝藏毒品罪,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