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设五个档,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五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按照我国的统计标准,工资总额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一般称为基本工资。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