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抚养;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使用。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基础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赔偿主体是违约的市场主体,赔偿范围限定在可预见规则内。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要件在赠与合同关系中均不成立,故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