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2、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
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7、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一、孩子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孩子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孩子在十周岁以上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2、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孩子的个人的意愿。
3、考虑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从其收入较高,有抚养能力和孩子单独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