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2、具体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
3、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加快立法进程,改革和完善审判体制,进一步贯彻规范《法官法》防止法官滥用裁判权。
2、隆法官之地位、厚法官之待遇、高法官之素质、严法官之纪律。马克思说过:“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的地位、待遇、素质、纪律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3、强化执法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制约作用,净化执法环境,、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职权非法干预主义。
4、推进司法改革,规范法官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5、加大追究错案追究力度,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制度,真正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法院人事制度,使法院成为正义、平等、民主、文明、效率的司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