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4.申请的法院。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5.不动产的保全。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1、提供担保。担保物可以是现金、房产、担保公司的保函等;
2、财产出现损失危险。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的危险等,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保全仅限于争议财产。对于案外人的财产,或者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待法院作出裁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的财产保全的期限是不一样的,所以解封的时间也不一样,而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可以随时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