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2)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
(4)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身份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
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第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第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第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报酬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