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续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下,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