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在我国法律中指强奸、猥亵。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男性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者经过法医确认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并且达到轻伤标准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女性强奸男性法院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判决。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