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2、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1、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了传票传唤被告到庭;
2、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被告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比如身体发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
但是如果被告因上述原因不能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时一般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不作处理。原告起诉离婚,经传票传唤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6个月内不可以重新起诉,当然如果被告反诉的话,可以缺席判决,同样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不作出处理。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应当到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