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公民等。
一、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标准:
(1)工业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也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3、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简称出口企业)。
4、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不符合的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一般纳税人可以抵进项税额。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