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无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5、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1、男女双方提交证件,提出申请;
2、登记人员受理并进行审查;
3、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4、缴纳工本费,领取结婚证。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