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
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