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才构成犯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能构成犯罪。
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3、要有叛逃行为,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而且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叛逃罪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