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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怎么处罚?

2020-09-10
导读:近年来,陷入传销的人员仍然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要承担很大的责任。那么哪些人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怎么处罚?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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