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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2020-09-14
导读: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包括哪些?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照顾被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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