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1、首先向大使馆递交《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同时提供原中国护照及原户籍资料等材料,证明申请人之前曾拥有中国国籍;
2、大使馆向原户籍省公安厅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向当地政府提出退籍申请,取得退籍证明并提交给大使馆;
4、大使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退籍证明为申请人颁发中国护照。
1、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2、申请人自愿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申明。申请人未满18周岁应提供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其恢复中国国籍、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申明。
3、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退出中国国籍证书、使馆出具的丧失中国国籍证明、曾经持有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注销中国户籍的证明等。
4、定居国外及合法取得外国国籍的证明,如外国绿卡及外国入籍证书或外国护照等。
5、申请人是中国人近亲属的,提交申请人与中国籍近亲属的关系证明、中国籍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国内近亲属对其恢复中国国籍的意见、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生活保障证明。 申请人已定居中国的,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申请人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提交与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如申请人系因回国任职就业申请复籍的,提供任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如申请人以与外籍配偶离婚为由申请复籍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6、外国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如已经退出外国国籍,提交外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