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以股权的净资产额为主要依据;
2、以出资额为主要依据;
3、以评估价额为主要依据;
4、以拍卖价为主要依据。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