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原户口簿、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书);
2、派出所审核;
3、报县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批;
4、符合条件的签发户口恢复通知单或在入户介绍信上签发意见,反馈派出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派出所重新审核;
5、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迁移手续。
1、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需报县局审批的户口,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局,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应当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县局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其中,需要张榜公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