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可以自行先维修,维修费要求房东承担,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具备有关房屋修缮责任的条款,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的维修或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当出现修缮责任人对形成租赁关系的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情况时,可以与租赁关系中的另一当事人合修,另一当事人因此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抵充房屋租金或由承租人分期偿还。
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费用应当由房东承担,可以要求房东来维修,或者可以协商先由你垫付,再按照维修票据找房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