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
2、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