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1、申办人带居住证到属地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资料;
2、填写表格;
3、街道审核后对居住证进行延期或项目变更。
补充说明,居住证能否续期请咨询当地派出所或者街道服务中心人员,各地政策规定略有不同,有些地方居住证过期后需重新补办,不能续期。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