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无权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强制拆除权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物业不属于行政机关,无权拆除。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3、乡、镇人民政府
4、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但各个城市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往往通过委托的方式将这一执法权交给城市行政执法局或城管局这些部门,具体要看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
拆迁违法建筑费用一般由被拆迁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