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能随便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宜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派出所是公安局的下属单位。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