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并且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可以口头起诉。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则口头起诉,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天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原被告。
5、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当在开庭3天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1、房地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3年
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三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1年
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房地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最长时效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