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继续享受奖励。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1、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2、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1、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4、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
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1、申请
夫妻双方(或一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经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注:独生子女在2周岁以内的,持有生育服务证的,无需村(居)核实,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发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同时申领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一方申领的,只发给申请方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