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用工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试用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主张补缴。
试用期中,遇到公司不为自己交社保且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维权:
1、首先是与企业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为自己补缴社保,如果单位依旧不缴纳,那么职工有权主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然后再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管大队会派人到单位进行调查,如果情况符合,单位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当然职工欠的社保也会给你补齐。
3、最后就是申请劳动仲裁,相关部门会要求涉事单位按照要求补缴职工社保,并且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