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在当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来说,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有两个标准:
1、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2、双方是否已经产生了劳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比较容易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并不只是单纯看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
没签劳动合同,并不能否定已产生劳动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未签劳动合同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申请仲裁不受本条规定的仲裁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记录单(表)等等。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9、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10、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1、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