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医师资格或无医师执业资格者的行医。
其方式有:
(1)私设诊所或以游动方式开展诊疗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行医者本人承担;
(2)挂靠正式医疗机构以“专科或专家门诊”名义行医。其民事责任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规则的精神,由行医人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或个人合作执业的医疗机构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许可证后继续行医。其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2、有医师执业资格证者的非法行医。
其方式有:
(1)私设诊所或在家里私自开展诊疗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行医者本人承担;
(2)在非医疗机构或他人(单位)私设的医疗机构兼职行医。其民事责任由兼职单位承担,因其具有职务行为性质。应当指出,到正式医疗机构非法兼职从事执业许可范围的业务,不构成非法行医。因此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行医人与其兼职的医疗机构都具有主体资格,行为人只负行政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改部们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