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法人委托书;
(3)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报告,附商品房预售方案。
2、办理流程
(1)受理阶段(2个工作日)办理地点:政务中心;
(2)初审申报材料、受理、录入、扫描、建档(2个工作日)。
3、办理阶段(12个工作日)办理地点:政务中心。
(1)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
(2)首席代表组织协调建立预售房屋销售系统(5个工作日);
(3)首席代表审核、提请分管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
(4)分管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
4、发放阶段(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政务中心;
制证、窗口发证(1个工作日)。
预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进行核验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核验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