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付迟延
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
2、受领迟延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
3、瑕疵给付
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
4、加害给付
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或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