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7、专门材料:
(1)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
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
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
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2)抵押人属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3)抵押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4)抵押人属集体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6)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其对房地产抵押有决定权的组织机构组成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