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相关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国税登记窗口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3、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行政服务中心所发的通知书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以下涉税事宜:
(1)携带公章、印鉴、营业执照复印件开设纳税专户;
(2)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办理发票供应资格认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