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在起诉前转移个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即作了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