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播活动自发形成
网络暴力事件的始终,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无论是首次传播,还是二次传播或多次传播都是网民的自发使然。无论是出于道德使命感还是情绪宣泄需要,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都是在自发状态下进行的,纵使存在一些背后别有用心的事件操控者的主观行为,也是在不被发现的隐性状态下进行的,大多数参与者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被操控性,所以说网络暴力传播活动基本上都是自发的,至少是在参与者自认为自发状态下进行的。
传播内容的社会敏感性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话题是敏感的,一提起就能引起轩然大波。纵观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内容往往就是这样的一些话题:虐待、第三者、极度自私等等,不是违法的,就是悖逆公德的,或者是人们的情感较难接受的。这些话题都是社会极为敏感的话题,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这些现象尚且嗤之以鼻,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就更难怪要群起声讨了。
2、信息结构的开放性
在网上,谁都有说话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你注册了一个论坛,就有在这个论坛里说话的权利和自由。在整个网络暴力的传播过程中,只要你的言论于论坛无害,一般版主就不会删除你的发言。你可以补充任何信息,只要它是真实的,甚至只要是网民希望真实的,都可以造成新一轮的传播活动。总之,网络暴力的传播处于一个极度开放的传播结构中,这就为传播影响的不可控制性埋下了伏笔。谁都可以发言的情况下,因为不能保证发言的公正和客观,就不能保证传播影响总是积极的,也才导致走向了网络暴力的歪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3、恶劣影响的虚拟促成
在虚拟的网络自由世界里,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并拥有同等的受到尊重的机会,这种特征使网络成为人们灵魂最自由的地方。网络还由于天然的虚拟性,而使得很多在现实中不好做的事情,或者不好说的话在网络上便可以旁若无人地做,肆无忌惮地说。在这种虚拟环境下,因为多了虚拟性的保护,人们往往容易产生“这里很安全”的意识,又因为少了很多现实世界的惩罚机制,在网络的顾忌就显得纯属多虑。
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根本就用不着深思熟虑、谨慎再三, 完全实现了“思想有多远,路就能走多远”的愿望,以至于有学者称网络为“历史上最接近真正无政府主义状态的东西”。在网络虚拟世界里,不管现实生活中网民有多大的物质重压与精神压抑,都可以自由而肆无忌惮地在这里宣泄,还有可能由此引发大众对同一焦点事件的集体泄愤。与此同时,网络虚拟性也使得有效的监督机制变得力不从心,再加上在虚拟环境下,网民的诚信意识及道德意识极容易走向缺失,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一些无从证实的传闻、流言、诽谤、谎言等各种不健康信息在网络里却可以大行其道。
4、传播效果容易失控
现在看来,网络暴力似乎总有失控的趋势,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这是怎么回事呢? 大多数网络暴力看起来似乎总发端于对不合情理现象的讨伐,这本身无可非议,但由于总是在狂热、非理性的支配下,再加上网络传播结构的开放性和流言传播的易失实性,使得网络暴力很容易出现差错或被人利用,使无辜的当事人蒙冤。
“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工具,本身无罪,关键看网民们怎么使用。“人肉搜索”吸引了国内外无数热心网民主动参与,其威力不亚于一场人民战争,在侦破案件、打击邪恶、弘扬正气等方面,有其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其消极之处。一些“人肉搜索”参与者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揭发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对当事人进行围攻恐吓,干扰了当事人平静的生活,造成了沉重的精神压力,简直成了网络暴力。所以,除了采取网络立法、网络实名、网络规范等措施外,主要还是要靠热衷于“人肉搜索”的广大网民提升道德水准、强化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唤起内心的良知,对事不对人,才能真正净化“人肉搜索”中的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的力量是强大的,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们谁也不能保证认识自己的人没有一个会上网的,假如正好网上有人对你发起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认识你的人会将你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搜索引擎是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搜索引擎高效快速,然而因为现在人工智能并不完善,搜索引擎还很难甄别刻意的修饰过的信息,所以SEO Spam才会那么猖獗。所以,有些人想从搜索引擎的反面来解决问题,那就是更多的利用人工把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进一步萃取,进一步有序化,我们称之为人肉搜索引擎。当然,人搜经常和个人隐私相关连,也非常容易涉及到法律和道德问题。所以,我们在互联网上不应该轻易地公布他人的隐私,一旦公布将是覆水难收,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无法挽救的伤害,这是对他人隐私的不尊重,同时也会使自己陷入法律困境。
网络暴力情节严重是会涉嫌刑事犯罪的,例如通过网络暴力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