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具体如下: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 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的犯罪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只是处罚结果加重,后者的犯罪行为会转化为其他更加严重的罪名。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转化犯,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