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权利主要是分为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种权利,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通常为文学艺术方面和科学领域方面比较具有独创性的,并且同时还具有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
著作人身权指的是:拥有其权利的作者或者是科研人员,对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享有获得名誉和声望,并且可维护自身作品完整性的一项权利。这个权利一般是由作者终身都可以享有的,它是不能够转让、限制或者是被剥夺的。即使是拥有权利的作者在去世之后,他(她)的继承人也可以继续依法享有的。
著作人身权通常包括以下这几种权利:
一是发表权,简单来说当一个作者或者科研人员完成了一部作品之后,有权利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
二是署名权,也就是作者有权利决定是否在自己的作品里表明自己的身份,并且在上面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
三是修改权,享有著作人身权的作者修改自己的作品,也有权利授权其他人对自己的作品做出修改。
四是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项权利主要是保护著作权人对自己所保护的作品享有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是它不仅具有整体的不可以转让的特性和终身性,还有不被他人剥夺的特性,以及其中极个别权能可以被继承的特性。著作财产权相对其人身权来说包含的内容更加宽泛,也更加灵活多变,它指的是享有权利的作者对自己作品可以进行使用或者授权让他人使用,从而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的一种权利,它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可复制权,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人对自己的作品可以通过复印、录影、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单独的一份或者是多份向他人传播的权利。
二是发行权,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出售或者是赠送给其他人,然后以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是出租权,享有其权利的人,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让其临时使用,或者录制其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四是展览权,作者可以将自己的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开展览。
五是表演权,权利人公开表演的作品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播送的权利。
六是放映权,通过一些电子技术设备,将其美术或者是影视作品等公开播放的权利。
七是广播权,权利人可以许可自己的作品以无线广播等方式,向公众公开传播。
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有权利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将自己的作品提供给社会公众,从而使公众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其分享的作品。
九是摄制权,就是通过摄制或者是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式,将其作品固定在某一特定的载体至上。
十是改编权,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目的改变其作品,并在其作品的基础至上创造出更加具有独创特性的新作品。
十一是翻译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的作品翻译成另种语言,也有权委托他人将自己的作品翻译成另种语言。
十二是汇编权,权利人有权利将自己的一部或者是多部作品中的片段进行编排,从而汇编成一部全新的作品。
十三是其他未规定但是应当属于权利人著作财产权范围内的权利。
可以授权,这个一般叫做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
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 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 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 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