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一般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其一,自甘风险不等于有“过错”。自甘风险行为是否等于有过错,应当看这个活动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受害人一定要冒险穿过有阻隔设施的建筑工地而被掉落的物品砸伤,或者是在景区违背提示冒险自行攀爬而跌落造成摔伤的,这些活动很显然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有过错,应自担损害后果。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文体活动这一类的冒险活动,所以并不能认为参加这类活动的行为属于受害人有过错。
其二,自甘风险的情况下也并不一定存在受害人的承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强行法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该约定即有效。所以,如果自甘风险可以认定为受害人接受结果的话,就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是接受风险并不等于接受结果。风险,意味着结果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则对于受害人而言,就存在接受风险但是不接受结果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在诸如手术、投资等大家都明知有风险的场合,也一定要参与人签署自担不利后果的承诺书的原因。
1、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结果是文体活动中一定风险的现实化。需要明确的就是两个要素:文体活动的范围,以及一定风险的内容及其现实化。
首先,文体活动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所说的文体活动应该是指为社会所认可的,能够丰富人们生活的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一般而言,这些文体活动应该为我们通常可见,风险不高、可控,并且民众接受程度高。具体而言,可能包括三种类型:其一,文化娱乐活动,如文艺汇演、商场组织的“大胃王”比赛等;其二,对抗竞赛活动,如多人参加的足球、篮球比赛等,这也是自甘风险规则的主要适用范围;其三,一定的风险类活动,如室内的攀岩活动,组织去游乐园等。
其次,一定风险的内容及其现实化一定风险是指,该风险为文体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即是从一般人的角度而言,属于参加该活动很有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例如参加足球活动有可能会被撞倒受伤风险,参加篮球活动时拼抢导致的受伤风险。而一定风险的现实化,是指受害人最终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是这些风险的正常结果,如足球比赛中被合规滑铲所导致的擦伤、篮球比赛中正常抢篮板时导致的崴脚等,而不能是由于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规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2、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构成要件是指,受害人明知风险并且自愿参加文体活动。需要明确的也是两个要素: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以及自愿的内容。
首先,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明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知道所要参加活动的内容,如足球比赛的形式、参与人、激烈程度等;二是该类活动可能存在固有风险,如被人撞倒,被球踢中等。至于明知的程度,由于自甘风险规则加重了受害人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对之应当进行严格限定,要求参与人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参与人的监护人完全了解相应风险。
其次,自愿的内容。自愿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愿接受,即在明知风险后,仍然自愿接受该风险的,但是如果是造欺骗或者蒙蔽而对风险程度和内容产生误判的,不能视为接受风险;二是,自愿参加,即受害人在明知且接受风险后,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参加特定的文体活动,如果是被强迫、逼迫参加,如以缺勤、辞退等方式相施加压迫的,则不能视为自愿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