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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小金库怎么认定?私分小金库和贪污罪有何区别?

2021-09-03
导读:“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那么,2021小金库怎么认定?私分小金库和贪污罪有何区别?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21小金库怎么认定?

  小金库包括发下几种的类型:

  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

  9.以其它方式私设“小金库”。

2021企业私设小金库违法?

  按照犯罪的四要素,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犯罪主体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罪犯的客体是侵犯了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四要素,按照《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应该认定为犯罪。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那么就一定有它符合的罪名,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3、主观方面: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4、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四个方面,可以说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对单位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就是为私设"小金库"量身定做的。所以,笔者认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在账外收取各种的回扣、手续费,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小金库"不受财务制度的约束,使其流离于失控的边缘,管理这些钱的人员如果廉洁自律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极易控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构成贪污、挪用等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设"小金库",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小金库"仍未完全禁止,主要的原因就是打击手段单一,一般都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党政纪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少出现移交检察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的情况。我们检察机关承担着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双重任务,所以更应该加大对"小金库"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树立法律的权威。

私分小金库和贪污罪有何区别?

  主要看公民对这笔钱的用途,靠这个来区分是挪用还是贪污。

  私设“小金库”,就是在财务部门的财会出纳之外,不受财务监控,私自收取保存和开支的经费。“小金库”都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渠道聚敛形成的,常见的来源∶

  一是预算外收入不入账;

  二是擅自处理公物器材后的款项不上交;

  三是截留挪用应下拨经费;

  四是单位以经费紧张等名义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索要的“赞助费”;

  五是单位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行政收费或其他收入;六是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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